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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离制度为《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第190条“义绝离之”后款的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唐代以前,离婚制度只有“七出”的规定,不见和离,因此,和离是唐代婚姻法的一个创新。和离制度的出现不仅增加了一种新的离婚形式,而且使妇女作为妻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升,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本文通过分析唐代和离制度的思想根源,探讨和离制度在唐代的实施情况,并以唐代文献记载的案例和敦煌出土的七件放妻书为基础,分析和离的程序,研究和离制度形成的原因以及对唐代社会的影响,以期对当今婚姻法的制定实施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有所启示。全文主要内容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重在分析隋代以前的和离制度以及唐代和离制度的思想根源。隋代以前,和离有“习惯”而无“成法”,各个时期称呼不一。直至唐代,和离制度正式列入唐律律文才算完成其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转型。封建时代,礼制束缚下的和离制度,不仅包含着《周易》的“非讼”思想,而且深受儒家婚姻观的影响,直接反映在唐律律文之中。第二部分主要以唐代文献记载的案例和敦煌出土的七件放妻书为基础研究唐代和离制度,分析和离案例与律文的差异以及差异存在的原因。通过细致分析每一篇唐代和离文书——放妻书的文字、结构等,研究放妻书的作用,探讨和离的程序以及和离制度之下唐代社会的离婚状况。第三部分着重研究和离制度形成的原因,评议唐代和离制度的影响和地位。法不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和离制度在唐代最终形成并列入律文,与唐代立法思想、宗教思想、妇女地位、家族关系、民族融合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不仅影响了五代以后的婚姻制度,而且影响了同时期日本《大宝律令》、朝鲜《高丽律》等法律的制定。因此,无论从法学还是历史学的角度来说,和离制度都有其不可忽视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