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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政策和农村的现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动性缺乏。虽然2007年通过了《物权法》,但是其中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并未有突破性的变化,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扩大化,经济发达地区的“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的农村宅基地普遍存在“土地隐形市场”,在法律规则之外无序流转,由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也由于相关规定的缺乏而裁判标准不一,因此继续深入研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依然有重要意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笔者从研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出发,分析其现状及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纠纷及裁判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索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
除引言外,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概论。这一部分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演变及界定出发,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分析。这一部分从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规则入手,重点探讨该制度的核心问题即流转问题,分析了现在关于该问题存在的观点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纠纷及裁判标准;
三、从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立法价值选择入手,就如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了几点可行性建议,第一是明确宅基地产权;第二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第三是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形式;第四是试办土地交易所;第五是建立失地农民的必要保障制度。
除引言外,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概论。这一部分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演变及界定出发,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分析。这一部分从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规则入手,重点探讨该制度的核心问题即流转问题,分析了现在关于该问题存在的观点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纠纷及裁判标准;
三、从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立法价值选择入手,就如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了几点可行性建议,第一是明确宅基地产权;第二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第三是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形式;第四是试办土地交易所;第五是建立失地农民的必要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