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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与人类生活生产关系密切,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受金钱效益的驱使,不顾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相对稳定性,通过破坏生态环境来获取私利,如滥伐林木行为、超标排放废气废水行为、肆意捕抓野生动物行为等。这些环境破坏行为危害严重,不但会直接使人类的财产、健康遭受损害,还会打破生态环境的平衡状态,危及人类的生存空间,甚至影响子孙后辈的生存发展。在环境侵权事件发生时,在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解决环境纷争的核心技术保证,是判断环境侵权人承担环境侵害赔偿义务的主要根据,是确保环境司法裁判顺利进行的重要证据。在政府主导下,近几年来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取得了一定进步,自从2015年发布通知明确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国家陆续出台了多条办法和举措,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准入登记、专家评审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客观来说,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起步晚,相关制度规定不够成熟,存在很多缺陷,所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开展研究可以对我国实践进行有益探索。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理论进行概述,主要包括分析其概念、特点及意义。其次,总结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法现状,从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两个方面展开阐述,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梳理了2015年至2019年国家陆续颁布实施的一系列专门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再次,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分析了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五个困境,一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个数少且区域发展不均衡,二是相关鉴定机构成本高且收费标准不明确,三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力不足且缺乏其他替代性认定手段,四是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难以鉴定,五是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监管缺位。最后,针对上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困境,本文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多举措发展壮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并建立资金保障制度、探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替代认定手段、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环境修复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完善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其中包含了一些创新观点和思路,如充分发挥环境专家作用、探索磋商机制,以期为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完善提供有益参考,从而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和经济繁荣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