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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的补充责任诉讼是公司资本诉讼中较为特殊的类型,立法通过设置这一“穿透式”的追责方式,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囿于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均未对债权人追究股东补充责任的诉讼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务中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呈现出多样性,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本文以实证考察为出发点,结合股东补充责任的实体理论和诉讼法基础理论进行分析,明确其诉讼形态选择,以期对完善公司法上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和相关立法有所脾益。本文正文共三万字左右,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实践中,法院对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判断,对股东诉讼地位的定位存在多种做法,股东补充责任诉讼呈现出多种形态;学说上针对股东的顺位利益可否对抗债权人起诉权产生了分歧,进而对债权人的起诉方式产生了不同观点。第二部分:公司法上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理论基础。诉讼形态的选择以诉讼标的识别为基础,采取不同的识别标准会对诉讼标的单复性产生不同判断。依旧实体法学说,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可以分别起诉公司、股东。股东的先诉抗辩权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利,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起诉权,债权人的起诉顺位不受限制,仅在债权人单独起诉股东之时,为保障股东责任的补充性,公司有参与诉讼的必要。公司法上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还应综合考量债权人利益保障之目的、当事人程序保障及诉讼效益等价值追求。第三部分:公司法上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类型分析。结合股东补充责任之实体内容与诉讼程序之基本理念,就实践中存在的单独诉讼形态、三方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形态进行类型分析,明确公司法上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可以为单独诉讼形态和共同诉讼形态。囿于我国立法所确立的共同诉讼类型以及理论上的共同诉讼类型难以与股东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相契合,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尊重债权人起诉选择权以及实现裁决的一致性上具有理论的张力,符合股东补充责任诉讼的特征,故以此为选择。第四部分:公司法上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具体适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以合一确定为基本要件,通过将合一确定之范围扩及理论上有合一确定必要之情形,可以扩大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从而涵盖股东补充责任诉讼。因公司法上补充责任诉讼涉及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反射效的适用可以使前诉确定判决关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判断对债权人与股东之诉产生约束力,实现合一确定。从程序的展开来看,共同诉讼形态中,公司与股东所为诉讼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仅在涉及债权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上产生约束性;单独诉讼形态中,若债权人单独起诉股东,法官可依职权追加公司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