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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屡见不鲜,不仅浪费了审判资源,又侵蚀了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及公信力。我国的《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开创性地规定了禁止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为实践中重复起诉的认定提供了判定标准。但是该规定将“诉讼主体”、“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三要件作为前诉与后诉是否为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在理论上难以自洽,影响了实践中法院对重复起诉的有效规制。文章以司法实践中重复起诉的典型案例入手,剖析了重复起诉、禁止重复起诉以及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相关概念的异同点。针对《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存在界定模糊、辨识度不高、构成要件本身存在歧义等问题,文章提出了以前诉与后诉“诉讼主体相同”以及“诉讼标的相同”的“二同说”作为识别标准,同时对禁止重复起诉的例外情形如身份关系诉讼、抵销抗辩等情形进行了讨论。文章还提出了引入强制反诉制度、完善立案信息共享体系、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增进诉讼诚信等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