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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刑法学理论比喻为一座璀璨的王冠,那么犯罪构成理论无疑是其中最夺目的那块宝石。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论的核心,并对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入研究对于提升我国刑法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通过对犯罪构成属性进行分析,认为犯罪构成理论是学者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进行归纳和分类的理论学说,是将刑法规范与具体事案两个层面实现有效对接的理论分析工具。以此为标准,本文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具有合理性,但将犯罪构成划分为四个要件的结构存在重大缺陷。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未来发展应当是在坚持现行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对犯罪构成结构进行完善,构建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未来发展方向上的几种主要立场,并对重构论与完善论作出了界定。根据目前研究情况来看,重构论是指以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为参照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重构的理论学说,与此相对应,完善论是指在坚持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对理论本身所作的完善与改进的理论学说。第一章“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争议之概述”。本章首先是对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阶层式犯罪论的形成与发展概况进行了评述,为全面认识重构论和完善论的提供了基础。之后,对重构论和完善论的基本观点进行了必要的梳理。本文将目前我国刑法学者提出的重构方案归纳为两种模式,包括“彻底改造、整体引进”的激进重构方案以及“借鉴域外、间接改造”的改良重构方案;将完善论归纳为三种观点,包括对构成要件进行增减、对构成要件进行排序以及寻求通说理论合理性。之后,通过对上述当前争议的分析与评价,本文指出若将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的选择之争置于我国现阶段法治发展的背景之下来看待的话,这场争论发映出法治发展的现代化模式与本土化模式之争。按照“路径依赖”的原理,只有通过对现行理论的特点和个性进行分析并作出准确评价,才能得出准确的答案。为此,本文提出改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路径应当以解决“犯罪构成是什么”的根本性问题为前提,通过厘清这一个根本性问题,才能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模式未来发展道路的选择提供正确的方向。第二章“犯罪构成的属性”。关于“犯罪构成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又可以表述为犯罪构成的属性。对于犯罪构成的属性,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法定说”、“理论说”和“折衷说”的不同主张。本文认为犯罪构成的属性应当采用“理论说”的主张。具体来说,它是刑法学者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进行归纳和分类的理论学说,同时也是将刑法规范与具体事案两个层面进行有效对接的理论分析工具。基于此,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功能应当是用于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而行为论与犯罪论的关系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构造,犯罪构成理论在运用时应当以形式合理性为优先并妥善解决实质合理性的要求。第三章“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比较与评价”。考虑到不同国家对犯罪评价要素的认识具有普遍共识性的特征,因而各种犯罪构成理论在构成犯罪的事实方面并没有原则性的区别,而是在体系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与评价就应当围绕不同理论体系的形成原因以及特征等方面来展开。以德日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为例,由于司法实践中超法规事由、行为人刑法学说以及受法律实证主义清算思潮的影响,这一理论体系反映出行为论与犯罪论相分离的特征。反观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则反映出行为论与犯罪论相统一的体系特征,在此基础上,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理论属于并列(平行)关系。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重构论将德日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理解为层次递进,而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批评为平面化,这种认识并不符合两种理论体系评价的思维进路,引起两种理论体系不同构造的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关于行为论与犯罪论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因此,本文提出理论完善的具体方案是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必重构,但需要对犯罪构成结构进行完善。第四章“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结构的思考”。通过对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的分析,本文认为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理论缺陷和实践弊端,同时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也同样存在若干错误,因此,欲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应当彻底否定两者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地位,从犯罪构成理论中驱逐出去。为此,本文提出了构建包括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为内容的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初步设想。与此同时,本文还提出对犯罪客体应予重新认识并还原为犯罪对象,作为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将犯罪主体的评价内容确定为人身危险性,将其置于刑事责任的范畴。第五章“犯罪构成理论定罪根据形式化的补全机制”。由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运用时体现出严格的形式合理性的特点,不可避免地出现定罪根据形式化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严格以刑法规范处理表现出定罪根据形式化特征与具体案件所反映出的差异化特征之间存在着非平衡性。因此,如何弥补犯罪构成定罪根据形式化的问题,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移植之争为视角,本文提出对犯罪构成理论定罪根据形式化的补全机制应当是通过对我国刑法学相关概念进行重新合理解释为途径,具体包括为对犯罪概念进行实质解释以及犯罪阻却事由的合理运用来实现补全。结语部分重申了本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