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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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对于多数人承担责任部分,一般可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理论上还有不真正连带责任。2003年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首次引进了一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补充责任,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补充责任;2009年我国《侵权责任法》从劳务派遣单位,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等不同情形规定了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偿责任等均有区别,有其独立存在价值。本文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频发的校园第三人侵权案件,具体研究学校的侵权补充责任。学术界对于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还很薄弱,学者对于补充责任的含义、性质都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在判决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具体情况也存在分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理论基础和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补充责任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然后从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理论依据,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中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具体适用进行全面分析,以此明确学校承担的管理职责,加强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意识,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最大范围的救济,从而彰显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的最大理念。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对学校补充责任的有关理论进行梳理:首先介绍学界中有关补充责任的不同观点,通过对补充责任中有关顺位的设定,赔偿范围和追偿权的范围的认定来界定补充责任的定义,然后厘清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以确立补充责任的独立存在价值。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从人权保障理论、诚实守信原则、危险责任理论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予以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围绕学校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从发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损害事实,学校具有过错——未尽法定管理职责,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和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补充责任的特殊要件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就司法实践中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具体疑难问题,即如何认定学校的过错和诉讼程序中如何确定被告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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