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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应运而生。其中,滴滴出行、共享单车等共享出行模式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其交易规模、用户数量等呈现井喷趋势。在新商业模式下,供需双方跨越空间的距离,实现交易,解决了供给与需求不平衡、不相适应的问题,较好地起到了整合资源、消化过剩产能的作用。虽然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去库存等亮点迎合了当下的发展理念,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如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不公平竞争、课税对象不明确等。共享出行商业模式产生了巨大的税源,虽然共享出行商业模式下的交易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目前政府也在对其征税,但是政府尚未明确共享出行征税的规定。由于共享出行商业模式有别于其他传统的商业模式,随着共享出行的进一步发展,现有的税收法规可能越来越无法满足税务机关监督及征收税款的需要。因此,深入研究共享经济的税收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数据分析法对共享出行商业模式进行研究。首先,理解共享出行商业模式的定义、特点。共享经济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连接供求双方从而实现闲置资源的有效配置的一种经济模式。这种经济模式具有提高闲置资源的使用效率、借助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电子化支付平台完成交易等特点。在我国,巨大的网民规模构成了共享出行商业模式发展的基础。截至2017年12月,共享单车国内用户规模已达2.21亿,网约出租车用户规模达到2.87亿,用户规模逐年增加,发展极为迅速。为了探讨共享出行商业模式下的税收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市场占有量极高的滴滴出行、摩拜单车的运营模式。滴滴出行的司机多为私家车司机,他们借助第三方平台与约车者进行交易,平台负责交易的结算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而摩拜单车营运企业依靠用户租金、押金、广告费来盈利。由于共享出行具有信息化、虚拟化和隐匿化等特点,对其征税的难度较大,甚至造成了不征税的假象,政府也未对共享出行商业模式如何征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共享出行商业模式是新兴业态,与传统交易模式不同,要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以适应共享出行商业模式的发展,必须明确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税率三大问题。鉴于共享出行商业模式交易规模巨大,现有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及成熟,对共享出行征税已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如果不对现有税制进行完善,使之与共享出行商业模式相适应,将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整个市场进行公平竞争,进而会抑制社会创新活力,降低我国经济的增长速度。我国可借鉴部分国家出台的行之有效的税收政策,以弥补共享出行征税过程中的漏洞,促进共享出行下的交易规范发展,并减少税收流失。因此,本文从完善税制、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相关配套三个方面提出建议。在完善税制方面,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共享出行的税务登记工作,为确定纳税主体打下基础。针对平台方,建议区分两种收取押金的方式,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明确留置押金视同会员费进行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广告费和其他业务收入。对广告费的征税应符合“营改增”之后的相关规定,按3%的税率计征。网约车司机收入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此外,建议统一共享经济平台的增值税类型为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给予税收优惠,以支持共享出行的发展。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建议地方政府先行加强对共享出行商业模式的治理及立法,实行源泉扣缴,完善网络发票使用。在完善相关配套方面,建议制定共享出行商业模式的行业标准,明确其合法身份,由多个政府部门合力建立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充分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在共享出行平台下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我国税务部门应坚持灵活、适时而变的原则,采取有指向性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