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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下最后的防腐剂”,作为反腐败的重要手段,是国际上公认的治理公务员贪污腐败行为的一项基本制度。该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专门的财产申报受理机关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同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制度,也就是说通过该制度,将公务员的个人财产曝露在阳光下,可以及时发现、揭露和惩治公务员的各种贪腐行为,从而有效遏止贪腐现象滋生的温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自1766年在瑞典创建以来,已经在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新加坡、中国台湾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实施,这些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我国,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研究已持续了二十多年,党和政府也做了一定的努力,出台一些政策性文件,提出了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建议,2009年以来包括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四川高县、重庆在内的一些省市地区陆续在本地试行了形式不同的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究其原因,除了该制度本身具有的价值:有效预防、惩治腐败行为,确保公务员财产来源合法、建构官民互信关系,提高社会公众民主意识与监督意识;还有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实意义:是关系我国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制度,也关系着社会公众监督意识的提高。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还存在一些局限,一是我国对该制度本身的规定不是很完善,包括财产申报主体范围狭窄、财产申报内容不全面、申报种类内容欠缺、申报的受理机构缺乏权威、申报结果公开不足、缺乏严厉的惩罚措施等;二是与该制度相配套的机制不健全,比如金融实名制的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健全、我国资金外逃拦截机制的不完善等,配套制度的缺失导致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孤掌难鸣;三是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位阶较低,出台的文件基本上属于政策性文件,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地位,难以有效施行。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财产申报制度在一国反腐方面产生的作用也愈发显得重要,我国亦是法治国家,急需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产申报制度。同时,我们还应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经验加以吸收和借鉴,并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意见和措施。首先,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专门法律,使其上升到法律高度,完善的法律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其次,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加以完善,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关键还要依靠其自身;最后,完善配套措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整个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仅有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比如金融实名制、不动产登记制的实行和其他一些保障制度。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只有符合我国国情,才能推动我国的廉政建设,在社会上形成良好风气和氛围,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