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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被认知,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深化、进步的。2010年所公布的两个《规定》并不是为电子证据量身定制的法律文件,但是其中有关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部分却是对我国近年来此领域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活动的一次重要总结。这样一来,尽管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问题并不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但是我们对它的研究却有全新的分析对象。对于电子证据的认识,学界首先从其称谓、概念和种属的争论开始。这种争论在初始阶段是有必要的,因为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的确定和对电子证据的准确定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现如今,法律规定已经将“电子证据”的称谓固定,并且已经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予以确立。对于电子证据的认识,应当进入到具体认证规则的探讨和分析。在对具体认证规则予以分析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作为证据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也分为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力规则两方面的内容,且根据现代证据理念,应当以前者为中心。检视我国现有于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就不难发现,我国的立法正朝着证据能力为导向的方向发展,且这些规定紧密围绕我国传统的证据三性原理展开,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但是,实践中往往仍有证明力规则的存在,或者呼唤制定详细的证明力规则的声音存在。因此,作为对实践呼唤证明力规则的回应,将证明力明文规则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对实践部门自我发展的证明力规则予以否定,也是必须要进行的工作。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不是孤立存在的,从现有的专门性规定为出发点,结合其他种类证据和其他诉讼法律部门的认证规则,才能对其有较为完整的把握。应当认识到刑事诉讼中其他种类证据的认证规则并非全部都可以直接适用到电子证据,必须从其自身特点出发,找到符合电子证据自身特点的相应规则,才能有望对实践进行有效的指导。文章的出发点是我国最新的立法规定和我国已有的学术研究观点,并未可以赞同某种主导学说。在分析每种观点合理性的基础上,探寻各种观点相互之间和自身之间所存在的冲突之处。在此基础之上,着重分析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相关规则在实践中运用的可能性以及所存在的问题。通过细化分析的方式,在结合法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寻找相应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文章采用的分析方法主要是比较分析、文义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从理论发展和立法发展两个角度对问题予以深度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