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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48年颁布的《纽伦堡法典》开始,到1964年颁布的《赫尔辛基宣言》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再到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和2003年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在这期间,几乎所有的关于人体生物医学试验的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有自由退出的权利。本文首先从允诺的角度对“自由退出”的伦理基础和救济制度进行反思,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的同意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可以被视为一种允诺,从而受试者在某些情形下有保持参与试验的义务。此外,“自由退出”也集中体现了对受试者生命和健康的保护理念以及对受试者自愿选择能力的尊重理念之间的契合和冲突:一方面,允许受试者随时退出有利于受试者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利益;另一方面,这种退出的自由性体现了对受试者自主选择意志和能力的尊重。在一定意义上,这种对受试者自主性的尊重也具有保护受试者的功能,但保护与尊重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具有不同的道德根据。本文试图对这种“自由退出权”的道德根据以及可能引起的问题进行一些伦理学上的思考,并根据这些思考,针对现有的关于人体试验的伦理准则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之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