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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之一便是“互联网司法”,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法律人工智能越来越广泛地适用于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流程。类案检索机制作为司法裁判辅助系统的重要部分,在“大数据”时代广泛应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在案例指导制度的保障下,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地方法院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和法律适用都有被参照借鉴的可能。通过筛选所检索得到的类似案例,能够依据个案实际标准确定要参照的类案,但值得强调的是,即便大数据下案例公开数量、透明程度越来越高,智能始终无法代替法官的思考,无论先后案的匹配程度有多高,最终裁判结果的作出还是要依赖于法官的判断,这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了解类案检索机制的应用现状,为实现法律价值今后将如何合理定位,在构思本篇文章时,通过类案检索机制理论文献分析、调查访问类案检索平台的实务使用情况、比较研究国内外对待判例态度与检索机制特点等研究方法,为类案检索机制的应用与完善提出可行性的发展建议。笔者将论文分为前言和正文四个章节展开:前言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在法律人工智能推动司法实践应用中智慧法院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的背景下,选取类案检索机制为研究对象,再将有关类案检索机制理论分析、法律价值、域外经验等观点的研究现状进行比较分析,最后选取自己的创新点将法学理论中的案例指导制度与人工智能类案检索平台相结合进行阐述并剖析尚存在的不足。正文部分第一章,对类案检索机制进行理论分析,探寻司法实践中智能裁判辅助系统进行类案检索依托的大数据背景与法官实务需求的原因,分析当下类案检索在使用主体、检索对象、检索效率与以往相比具有的优势。第二章,首先以我国的类案检索应用情况为基础,案例指导制度为类案适用提供制度保障,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积极探索需要控辩审三方借助类案检索查询类案寻找证据。然后,探讨完善类案检索机制有助于实现的法律价值,辅助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理性看待同案同判与裁判尺度的统一、避免类案盲从,将案件繁简分流缓解法官审案数量与责任压力。最后,寻找制约进一步发展面临的类案数量少、检索规则复杂、检索平台不统一、结果适用率低等问题。第三章,以域外检索机制与判例制度为对象,分析美国钥匙码分类检索、英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可借鉴之处、德国遵循判例的做法、法律经验论对待逻辑与经验的关系对改进我国类案检索机制带来的启示。第四章,基于前三章的分析最终为类案检索机制的应用与完善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明确在司法中法官是审案的主体,类案检索结果辅助法官作出裁判,而不能代替法官裁量的过程;类案检索系统在平台建设、案例收集、文书归类、使用监督和精确检索等方面都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