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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和私法自治似民法中的阴阳两极,此消彼涨却又共生共灭,无时不在调和之中,无时不在寻求一条和谐相处之道。合同无效和合同有效好似国家强制和私法自治在合同法中的缩影:此消彼长,共生共灭,每一次立法和司法解释都能看见它们剑拔弩张、张弛有道。从三大经济合同法到《民法通则》,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从《合同法》到《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的效力判定也经历了一个从违反法律规定即无效到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又到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无效的判断过程,合同有效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合同无效的范围在不断缩小,这无疑是我国私法的进步。但合同无效的背后是国家强制,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如何调节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如何在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私法自由的同时又不失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如何在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时合理的界定有效无效界限,其最终落脚点落实在了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解释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讲述我国现阶段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上存在的困境,主要包括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存在的法域和位阶不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界限不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定单一化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缺失。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判定不明,从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状态,使用不当更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范围的扩大。第一章就如何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逻辑分析,该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明晰强制性规定存在的范围,即进行位阶限制,将强制性规定限制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排除在外;其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将强制性规定和非强制性规定相区别,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相区别。第二章是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时的效力判断,即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效力判定体系,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一定就是无效,应根据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类别分别赋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有效的效力判定。第三章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即个案正义的矫正,通过比例原则的适用,一方面使法官可以进行自由裁量,一方面使其自由裁量受到一定限制,不至于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第四章提出立法建议,应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后面增加但书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目的有二:其一,建立多层次的效力评价体系;其二,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不仅符合我国的立法模式,更符合我国的立法语言特点。本文重点在于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何进行判断提出一套完整的逻辑体系,使其判定清晰明了且具有司法实用性,在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不失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个案的灵活处理,以维护个案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