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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补偿机制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建构了一个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利益的制度框架:自治机关享有优先开发利用本地区自然资源的权力;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应做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然而,这些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民族自治地方“富饶的贫困”这一现状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摆脱。这与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存在诸多问题有着莫大的关联。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探索,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整个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文章从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基本原理入手,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概念、核心内容、特征及其理论基础;进而结合当前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和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进行思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