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不同于常规有形资产投资,创新过程往往复杂多变、不确定性较高,且创新结果难以预见,因此创新投资属于一项失败风险很大的投资。已有研究表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尤其是高管的风险偏好程度对企业创新产生重要影响。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下文简称“董责险”)对高管财产风险存在“兜底”效应,通过为高管提供风险补偿和财富兜底,增加高管的风险承担水平。因而,本文尝试基于风险承担视角,解释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创新的作用路径。本文利用2007-2019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对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企业风险承担与企业创新三者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均与企业创新显著正相关,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二者显著正相关,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在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之间存在显著的“中介效应”,也就是企业风险承担水平是董责险与企业创新之间的黑箱。在细分样本中,国有企业引入董责险更符合机会主义效应假说,并不能激励国有企业高管创新投入;非国有企业引入董责险对于创新的正向影响表现得更积极,支持董责险的积极效应。进一步研究里,本文发现董责险在发挥激励效应提高企业风险承担风险容忍的同时,抑制了高管薪酬粘性,缓解委托代理中薪酬考核不合理问题,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因而董责险从某种程度上能作为薪酬契约制度的补充。本文还检验了在高管持股比例高的样本中,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在董责险对于企业创新作用间的中介效应更显著。对于持股比例较高的高管,董责险的兜底效应大大提升了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和企业高管的创新投入,以期与股东共享创新带来的公司价值的长期提升。
结合本文结论,相关政府部门可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引入董责险,发挥董责险在公司的作用;同时相关部门可加强对保险公司承保的法律责任的相关界定、明确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推动董责险的治理效应,以更好地发挥董责险对薪酬体系的优化效果和对创新的推动作用。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下文简称“董责险”)对高管财产风险存在“兜底”效应,通过为高管提供风险补偿和财富兜底,增加高管的风险承担水平。因而,本文尝试基于风险承担视角,解释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创新的作用路径。本文利用2007-2019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对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企业风险承担与企业创新三者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均与企业创新显著正相关,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二者显著正相关,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在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之间存在显著的“中介效应”,也就是企业风险承担水平是董责险与企业创新之间的黑箱。在细分样本中,国有企业引入董责险更符合机会主义效应假说,并不能激励国有企业高管创新投入;非国有企业引入董责险对于创新的正向影响表现得更积极,支持董责险的积极效应。进一步研究里,本文发现董责险在发挥激励效应提高企业风险承担风险容忍的同时,抑制了高管薪酬粘性,缓解委托代理中薪酬考核不合理问题,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因而董责险从某种程度上能作为薪酬契约制度的补充。本文还检验了在高管持股比例高的样本中,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在董责险对于企业创新作用间的中介效应更显著。对于持股比例较高的高管,董责险的兜底效应大大提升了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和企业高管的创新投入,以期与股东共享创新带来的公司价值的长期提升。
结合本文结论,相关政府部门可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引入董责险,发挥董责险在公司的作用;同时相关部门可加强对保险公司承保的法律责任的相关界定、明确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推动董责险的治理效应,以更好地发挥董责险对薪酬体系的优化效果和对创新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