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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首次销售原则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限制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重要的原则。它不仅澄清发行权与所有权的界限,还实现著作权人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保证作品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促进文化信息的交流。伴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的普及,人们利用作品的方式也发生着变化。数字作品的流通不再需要借助实物载体的转移,通过网络传输就能够实现对数字作品更及时高效地利用。正是基于数字作品在网络中流通的优势,数字作品交易市场随之建立起来。在目前著作权法体系下,数字作品难以在网络中合法转售或者租赁,甚至在没有明确数字作品复制件权属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还可以任意删除个人用户购买的数字作品。这一现状虽然表面上维护了著作权人,但是却侵害了个人用户的利益,最后将阻碍数字作品交易市场的全面发展。那么,传统的首次销售原则能否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得以扩张适用?或者是否需要构建一个新的“首次销售原则”以限制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权利的扩张呢?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以及案例评述的方法,在第一章界定数字作品的概念、特征,根据数字作品不同的特性对其进行分类;并探究首次销售原则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理论基础以及创设意义,为探索数字作品在网络中是否适用首次销售原则铺陈。第二章,从首次销售原则适用的基础出发,结合数字作品在网络传输中的特性以及数字作品交易中的合同性质及内容的分析,否认首次销售原则在网络中适用的可行性,以及分析首次销售原则在网络中不适用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三章,阐述美国“数字首次销售原则”立法建议以及现阶段存在的各种争议点,在总结出争议的矛盾焦点的基础上,探讨对我国未来立法的启示。第四章,针对美国“数字首次销售原则”的争议点,基于现有的技术措施和数字交易市场的发展需求,考证构建数字首次销售原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五章,结合我国现在的著作权法体系,初步拟定网络环境中数字作品的首次销售原则概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体系定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