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是目前国内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问题是需要首先关注的重点。通过对美国、欧盟反垄断法律的比较研究,可以得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均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并最终增加消费者福利。知识产权“垄断权”并非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前者仅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禁止。反垄断法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并非知识产权法上的所有滥用行为,而是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由于知识产权专有权特性,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智力成果可排斥他人使用,所以与有形产品相比较,知识产权人滥用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对其相关市场的界定、支配力量的认定、滥用行为的认定及抗辩理由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上,除了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外,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在支配力量的取得上,涉及知识产权的产业,尤其是那些高度依赖知识产权的新经济产业里,企业市场地位的取得或维持并不一定需要借助巨大的市场份额,凭借知识产权本身就可能取得支配地位,从而排除、限制竞争。在滥用行为的认定上,不同类型的滥用行为构成要件不同、抗辩理由不同、排斥竞争的方式和排斥竞争的效果也不同。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也进行了规定,但该条规定存在不足。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因此需要进一步制定执法指南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能够对各种滥用行为进行复杂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也进行了规定,但该条规定存在不足。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因此需要进一步制定执法指南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能够对各种滥用行为进行复杂的法律与经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