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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制度,已经广泛应用在商事、贸易、建筑业等等多个行业领域。近年来,随着中国高铁的发展,ADR制度也在高铁行业有所应用。ADR制度下有很多不同的模式,中国高铁的出口项目应用到了其中的几种模式,但这对于实践以及未来的发展还不够,本文即从实践角度出发,梳理ADR制度在中国高铁出口中已经应用到的模式,并且在此现状下提出建议,引入更多的ADR模式,完善该制度在高铁出口领域的应用。本文在调研基础上,研究了中国高铁的出口中对ADR制度的应用,并且通过分析和论证,本文建议在中国高铁出口已经适用的ADR模式上,进一步的引进、发展ADR其他模式,促进ADR制度的全面应用,以达到解决高铁出口中的纠纷的目标。在文章结构上,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序言部分介绍了作者的科研方法(主要包括实地采访、阅读文献等)和文献综述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以墨西哥高铁项目为案例,以调研结果为事实依据,介绍中国高铁的出口项目的具体情况;第三部分,梳理ADR制度的内容,进行概述,包括其内涵,特点,并且列出中国高铁出口项目中应用ADR模式的现状,主要包括FIDIC方式和谈判方式;第四部分,分析中国高铁出口项目中应用ADR制度的现状的不足;做出引入其他ADR模式的建议,并且就此建议做出可能性和可行性分析;第五部分,做出结论。本文论证了中国高铁的出口项目应用FIDIC合同的DAB程序和谈判这两种ADR程序来保障自身利益是不够的,并且做出了引入国际商会专家制度和完善仲裁制度的建议,希望用更多元化的ADR模式,保障中国高铁出口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