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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诉讼涉及到的专业问题越来越多,案件中涉及的许多专业知识已经超出了审判者的认知范围,需要相关专家对这类专门问题的进行解释说明,以帮助审判者了解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断案。在这种背景下,英美法系国家设立了专家证人制度,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证人出庭对专业性问题解释说明,在大陆法系国家运用的是鉴定人制度,由法官启动鉴定程序。两种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显现出各自的优缺点。我国民事鉴定人制度更偏向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也不可避免存在鉴定人制度固有的缺陷。我国民事诉讼中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出台了专家辅助人的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简单,无法根本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学习国外专家证人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借鉴专家证人制度的有益经验,重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鉴定人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专家证人的相关概念和相关理论规则进行说明,系统地论述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的概况。明确专家证人的基本程序以及对专家证言真实性的保障措施。对专家证人制度的优缺点进行了评析,介绍了近年来国外专家证人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在不同诉讼模式的背景下,两大法系的鉴定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别,无法简单的相互替代。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民事鉴定领域的背景现状,指出我国民事鉴定制度的缺点和不足,剖析了我国民事证据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第四部分对我国借鉴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进行阐述,论证我国鉴定人制度的改革思路,并对借鉴专家证人制度来改革我国的民事鉴定制度的措施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