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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通过诉讼参与环境治理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亲力亲为”,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另一种是“支持帮助”,即检察机关支持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现行法律制度未全面放开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以“支持帮助”方式参与环境诉讼是被实践证明可行的道路。然而由于目前支持起诉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则,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支持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会遇到诸多法律障碍,但这并不能成为检察机关停止在此领域探索的理由,重要的是应当从程序方面厘清检察机关在支持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的权利义务,将检察机关的权利限定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明确了这些程序性的问题,检察机关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自然能够顺畅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