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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世界各国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也日益增多。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往往会遇到各种法律冲突,时效的法律冲突也是其中之一。对时效的法律适用的不同,将可能直接导致案件审判结果的不同,故时效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法律适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出发,采取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世界各国取得时效及消灭时效制度立法的分析比较,提出时效制度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进而为我国在时效制度及其法律冲突方面的立法提出个人见解。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为时效制度概述,分别简述取得时效及消灭时效制度。本章从时效制度的历史起源、时效制度的发展、时效的效力、时效制度的立法模式等各个角度来论述取得时效及消灭时效制度。第二章为时效制度的法律冲突。本章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论述分析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中一些主要国家关于时效制度的立法,包括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继受了古罗马法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概念,而英美法系与之相对应的制度则为时效占有、反向占有和出诉期限。在比较分析了上述各国的民事时效制度立法后,笔者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各国民事立法在时效方面的主要异同。第三章为时效制度的识别。本章重点介绍了两大法系对时效在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对于取得时效的识别,一般不存在争议,各国均将其识别为实体问题;而对消灭时效(诉讼时效)的识别则存在争议,大陆法系多将其识别为实体问题,而英美法系传统上将其识别为程序问题,但越来越多的英美法系国家已经转而将其识别为实体问题。第四章在第三章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时效问题法律冲突的途径。取得时效的法律冲突一般都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消灭时效则比较复杂,有法院地法的途径、统一实体法规则的途径及有关诉讼时效的统一冲突规范的途径。最后第五章则着眼于我国。首先论述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而提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构想以及对时效制度之法律适用的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