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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它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直接体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群体的多元化,一些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日益滋生。一个典型例证是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选举中进行拉票贿选的破坏选举事件。自选举产生以来,贿选现象就相伴而生。近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利益主体趋向多元化,贿选之风愈演愈烈,人大代表贿选的相关案件也逐步进入公众视线。其中,“辽宁省人大代表贿选案”带来的危害就令人痛心不已,带来的启示发人深省。“辽宁省人大代表贿选案”不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还是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漠视与侵犯,更严重损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根本法的权威性。本文通过对“辽宁省人大代表贿选案”进行实践与理论的双向的分析,得出其中所折射出来的法律问题,来探究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存在贿选现象的根本原因,概括为人大代表选举中的选区划分及候选人产生缺陷、程序漏洞、监督失力、法律责任追究不力这四方面的共性原因。在借鉴西方选举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找出防治贿选问题的法律良策。通过改革选区划分方式、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的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完善人大代表选举监督机制及加强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五种方式的改革创新,以期更好的净化选举风气、优化选举环境、保障选举权公平行使,进而保障《宪法》的权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