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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下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概念——国际海底(简称“区域”)。1994年11月16日,《公约》——最具深远意义的文件,经过十二年的坎坷经历后终于生效。这不仅是海洋法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是国际法演进的里程碑。《公约》为国际海底区域制定了一项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基础、以“平行开发制”为特征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磋商所达成的《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简称《执行协定》)仍然维系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这一基本框架,它为《公约》的普遍参加打开了大门。 《公约》明确宣布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专门的国际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简称“管理局”)代表全人类组织和控制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活动和对资源进行管理。经过了20多年的努力,国际海底开采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中国被批准登记为先驱投资者,在东南太平洋也拥有7.5万平方公里的开辟区。2005年5月,我国成功当选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A组成员,任期四年。 管理局实现了从初创阶段到实质性工作阶段的转变,已经通过的《“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简称《规章》),是一部规范国际深海资源采矿的法律文件,被誉为《采矿法典》。它标志着其核心职能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勘探合同”的签署进展缓慢,多金属结合的勘探开发条件尚不成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以及多金属结核以外其他重要资源的发现,世界各国对海床洋底资源的开发兴趣越来越高。这些为管理局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和挑战。目前,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审议《“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及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草案,从而使《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海底开采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和新资源的发现。而管理局在如何管理新资源的勘探以及何种方式参与国际海底新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等方面面临法律依据和制度创新等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