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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刑罚轻缓化趋势的发展,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各国刑事司法实践看来,罚金刑的适用率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成为困扰学者以及实践工作者的一个难题。任何犯罪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尤其是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后的刑罚,应该无条件地执行,否则就无法实现刑罚的教育改造和惩治犯罪的功能,法院判决的威慑力也不能得到体现,这样的状况任其发展还有可能会滋生和助长犯罪。罚金易科制度作为罚金刑执行的一个重要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刑罚的执行,为世界很多国家的刑法所采用,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在是否确立这一制度的问题上各持己见,莫衷一是。但面对我国罚金刑适用率极低的状况,考虑到罚金易科制度在我国适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符合世界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并有效地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应就我国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根据罚金易科的种类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易科制度,即通过分析我国罚金刑数额立法规定的不足,建议我国应确立以“月”为单位的罚金转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