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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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定位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法理论发展的关键问题。社会法的主体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国家三大类。社会法对于“人”这一主体的认识不同于私法抽象权利主体,或公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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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定位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法理论发展的关键问题。社会法的主体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国家三大类。社会法对于“人”这一主体的认识不同于私法抽象权利主体,或公法上的平等公民,而是具有社会身份的类型化、差异性的人。社会组织则是社会法所保护和规范的重要主体,又称为“第三部门”。国家在社会法中是消极、间接的义务主体,又是权力与权限的统一体。法益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社会法益是社会法研究的基石范畴,社会法领域内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是社会法益配置的四种方式。社会法应确定以倾斜保护弱势群体为特征的注重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社会法有独特的主体认识、坚实的基石范畴、倾斜保护的价值追求,社会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法域之外的“第三法域”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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