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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境外的大多数证券市场都针对卖空交易出台了干预卖空交易的紧急措施。有完全禁止卖空交易的法规,也有根据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出台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其中较为突出的主要有信息披露制度、价格规制以及禁止卖空交易中的“裸卖空”等。这些措施中有的对规制卖空交易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而有的却存在着存废争议。 本文对美国、欧洲国家、日本、中国香港的卖空监管制度,特别是金融危机后的卖空监管法制进行了研究。采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从信息披露制度、价格规制方式、“裸卖空”的监管等方面对上述不同国家与地区间卖空法制的差异性与可融通性进行分析,探讨上述措施是否能够完善卖空法律监管制度,以及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国际证券市场中卖空交易规制的有效性。 除前言和结束语之外,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对卖空机制的含义、法律特征、交易目的、潜在风险及基本模式进行分析,对卖空交易及其运行机制进行了总结。 第二章从卖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出发,对金融危机后境外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所进行的改革进行探讨与分析,揭示信息披露制度在卖空交易中的重要性。 第三章对卖空交易中的价格规制进行了研究,通过讨论提价规则与价格测试规则的存废问题,引出金融危机后对价格测试规则的再思考。 第四章研究了境外卖空法律规制中的“裸卖空”禁令,分析了禁止“裸卖空”对卖空交易规则的影响。 最后,笔者认为,从实践来看,加强对卖空交易的监管比完全禁止卖空交易更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应该在保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对卖空交易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