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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不断发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象逐渐减少的同时,权利和义务行使不同步的现象愈发频繁,进而使“由谁承担风险”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在买卖合同中,有的学者认为有三种风险负担模式: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转移理论(所有人主义)、交货转移理论(交付主义)1,本文中,笔者则认为只有两种模式:交付主义和所有人主义。对于这两种模式,各国的法律及学术界一直在争论何者更为优越,其中不乏对一些特殊合同适用的探讨,因此,必须对其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而本文主要选择从交付主义模式的角度进行阐述。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风险、风险负担概念及其与其他几个制度的比较。风险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毁损、灭失,虽然学术界与各国法律对其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主要包括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和价金风险。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物的瑕疵担保制度和减轻损害规则在相互影响的同时,具有一定的区别,在此作出阐述,也为下文进行具体分析作好铺垫。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笔者通过选择几个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例及分析其法律制定、修改的原因,阐述了交付主义模式对比所有人主义模式所具有的优越性,如符合公平原则、利于交易安全、符合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的原则。同时为了更好地了解交付主义模式,对其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如交付的内涵、类型及其与风险负担的关系,最后从一般到特殊,对现代社会出现的几种特殊的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另一重点。此部分主要阐述了交付主义模式下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虽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由违约方负担风险,但是并不完全是如此,如对不完全给付中的质量瑕疵作出了严重性的限制,同时笔者在分析其他国家的法律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对我国相关规定进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