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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被害人保护问题随着环境犯罪问题的出现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关注。环境污染的社会影响广泛性、污染后果长期性、对人体伤害的隐蔽性等特性的存在,要求在环境犯罪中,对实施环境污染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精神伤害的犯罪人,只凭借国家强制力以刑事手段处罚犯罪人,并不能平复被害人所受的伤害,对于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更主要的是从经济上的帮助、恢复被害前的生活水平及身体健康状态,并且应用充分的法律权利予以救济。法律的规范、引导、教育作用在制裁污染物排放者的行为和制定法律时,突出预防环境污染的法律对策,从而调整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失衡问题等。 环境犯罪诉讼中被害人相对于犯罪人在掌握污染治理技术和资金等方面处于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弱势地位,同时在环境犯罪诉讼当中,相对于日益完善的犯罪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立,环境污染被害人的权利也相对薄弱,环境污染被害人在诉讼中承担着双重诉讼角色,环境污染犯罪自诉权利的明显弱势,并且其上诉权的权利失衡、当事人地位的偏离、被吸收的追诉权等等问题。而对于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适用法律救济时,经常面对环境行政法律救济来规避刑罚的矛盾和环境民事侵权救济法律选择上的困境,迫使其在整个被害、诉讼甚至赔偿过程中,处于劣势。在世界范围中,有必要介绍和分析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环境污染被害人诉讼地位和权利的有关规定,包括以英国、法国、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法律救济中比较有效的国家法律制度,指出提高环境污染被害人诉讼地位和增加环境污染被害人诉讼权利和法律保护的世界性趋势,对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准确定位。 本文主要研究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和完善保护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法律机制,从而达到保护我国公民环境合法权益的需要,促进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的法律对策中,首先,要积极保障环境污染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保障起诉权的行使,并且赋予环境污染被害人适当的刑罚裁量建议权,对于上诉权和求偿权亦都有必要分析并加以保护。其次,在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性法律救济中,要突出环境污染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环境犯罪国家补偿的适当措施,提出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设想。最后,积极建立法律援助和社会援助的环境污染保障体系。通过本文的论述,要充分促进法律保护环境污染被害人的救济中体现法律的指引、评价作用,实现宪法、民法、刑法及环保法等的法律价值,达到保护环境、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