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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良好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权利,是在传统环境权基础上引申出来的更具人性化和操作性的权利。目前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获得良好环境的权利。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备,但我国的环境问题却相当严重。因此,本文拟对公民的良好环境权理论加以深入研究和探讨,对我国保障公民获得良好环境权的实践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在保障公民良好环境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从而完善我国的环境权保护体系。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获得良好环境权的基本理论,包括获得良好环境权的涵义、性质、主体、客体、内容和意义。通过对比传统环境权理论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历程,总结出获得良好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更具体的、复合型的、独立的人权,是公民主动去争取良好环境的权益,是一种更微观更贴切的概念,更具操作性和可实现性。获得良好环境权是一项具体化的公民环境权,因此,获得良好环境权的主体为公民,而不包括国家、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客体与传统的权利客体一样,包括物、行为和精神利益。权利内容则包括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实体性内容具体为环境资源利用权,是公民利用一切环境资源的权力,是获得良好环境权的核心;程序性内容是保证环境资源利用权得以实现的手段,主要包括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第二部分主要是国外保障公民获得良好环境权的实证分析。通过对俄罗斯、韩国、美国、日本、瑞典、法国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环境权立法实践的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取长补短,为我国环境权理论的发展找寻出路。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获得良好环境权的现状,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在保障公民获得良好环境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环境权保护理论比较落后,宪法上没有关于公民良好环境权保护的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也存在缺陷,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并不完备,传统的法律手段对公民良好环境权的保护不足,公众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其中宪法上关于公民良好环境权保护的缺位是最根本的原因。第四部分在分析我国在保障公民获得良好环境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我国在保障公民获得良好环境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获得良好环境的权利,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规,促进相关部门法与公民良好环境权的衔接,完善公民获得良好环境权的司法救济制度,并引导公众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结语部分总结了全文的主旨,指出我国在保护公民良好环境权方面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需要从实际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先进的国外经验,取长补短,完善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