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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危机是全球范围内的一大难题,如何使水资源得到合理的保护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而在我国,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合理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忽视在法律制度层面表现的尤为明显。从立法层面看,对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现有规定显然不足以应对地下水资源所面临的越来越严峻的诸多问题。尽管现有法律制度在地下水资源保护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仔细推敲,再结合着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中以及人们其他对地下水资源产生各种影响的行为中,我们发现,地下水资源持续利用法律制度是存在诸多问题的。管理体制的不顺畅,取水许可制度,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以及地下水超采区管理上等等,都亟需完善。本文从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入手,并对地下水资源持续利用所面临的诸多困境予以总结,从而提出本文的核心问题——地下水资源持续利用法律制度。在对我国现行制度设计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既有的制度安排是存在缺失的。比如对于超采行为的规制,我国立法中并未设置严厉的法律责任予以惩罚,这也因此造成了地下水资源相关保护工作的无力感。而对于美国、欧盟和南非等国的立法经验的介绍中,我们可以从其地下水回灌和地下水资源评估等制度中汲取到诸多宝贵的经验。比如南非对于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予以保障之外还保障了生态环境用水量,具体有效的保护了地下水环境。而欧盟的地下水资源评估更是从各个方面对地下水资源所可能遭遇的风险予以评估,从而更加有效的使地下水资源得到持续利用。结合着对我国地下水资源持续利用法律制度的分析和对美国欧盟等国经验的借鉴,我国地下水资源持续利用法律制度应当从以下五个部分予以完善:首先,地下水资源管理体制应当高效统一,管理职权的明确以及组织体系的完善是完善地下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两大核心要素,此外,在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管理时,应当增大行政管理的公众参与度,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促进地下水资源保护,从而实现地下水资源的持续利用。第二,取水许可的城乡统一和审批监管的严格化,城乡二元的取水许可结构凸显了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的宽松,因此,完善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最重要的是使取水许可程序更加严格,同时要保障对地下水取水许可实施之后的行为的监管。第三,地下水超采区内规范各种行为。应当从立法上对地下水超采区取水行为予以严格限制,同时确立各种强制性技术标准。第四,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关系到供水安全问题,因此亟需通过地下水资源评价制度以及地下水监测体系的完善,来保障一定数量且清洁的水可供饮用。第五,法律责任体系的健全。从某方面来讲,正是由于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健全,才导致了执法时的无力,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地下水资源持续利用法律制度需要配置严格且完善的法律责任从而对相关行为予以规制,才能很好的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