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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不断加剧,市场主体对商标重要性认识也逐渐增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发生冲突的案例频频出现,特别是名人姓名遭到抢注或被侵权的的案例屡见不鲜。名人的姓名遭到侵权,这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法律问题。从之前的“林书豪”案件到现在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篮球巨星Michael·Jordan诉乔丹体育案件,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状况愈演愈烈,不但会影响权利人的利益,更会危害广大消费者,严重的后果更有可能引起和谐的市场交易秩序出现混乱的局面,而名人姓名权较普通人姓名权更具财产性属性,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会有更严重的危害,一般来说,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这种“傍名人”的商标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会因侵犯在先权利人的姓名权而被禁止或撤销。但是,由于现实中能够用在商标审查上的科技有限和受到审查人员自身能力的局限性,在进行注册商标审查的工作中,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凭自身的能力和有限的时间,对注册商标进行全面彻底的审查,出现漏网之鱼绝对是不可避免的,这样的现象存在极大的危害,所以笔者认为讨论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办法是重中之重。笔者从具有代表性的乔丹案件入手,引言部分简单的对案情进行回顾,引出正文,正文部分第一部分仔细阐述了姓名、姓名权、商标、商标权的概念以之处姓名权具有财产性属性,名人姓名权与社会普通大众姓名权相比更具特殊性,第二部分对实践中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一一列举,紧跟着第三部分分析冲突形成以及需要特殊处理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商标审查机制存在问题,救济途径存在阻碍,还有些实践中的原因等。在这部分特别强调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需要特别处理。整个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中心部分,了解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它是第六部分笔者提出解决措施的根基。第四部分阐述两者冲突的危害,第五部部分,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三个西方国家,保守的英国、开放的美国以及严谨的德国,希望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寻求可以借鉴并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方式找到解决此冲突的立法,最后一部分,解决冲突的措施,首先笔者详述了解决冲突必须本着保护在先权利兼顾利益平衡的原则,然后提出以侵权法为主体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法律,将完善《商标审查标准》作为重要的解决措施,采用关联性标准来认定商标是否构成姓名权侵权,在先审查存在很多弊端是不是可以直接将这个制度取消,确定侵权之后采用怎样的责任承担方式?笔者建议用“经济补偿为主,撤销为辅”的责任承担方式,这样的责任承担方式很好的兼顾了利益平衡原则,最后一点是姓名权主体自身应该增强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