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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科技竞争的加剧与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日益完善,技术授权成为很多企业,包括很多具有买方势力的大企业获取技术资源、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商品化和资产化,技术与产品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这使得纵向产业链中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同时出售产品和技术成为可能。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本文运用产业组织理论,建立了一个上下游产业链模型,上游为一个垄断企业,生产下游企业所必需的中间产品,同时拥有可降低下游企业生产成本的技术。下游市场结构采用Erutku (2005)的做法,把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对称且独立的市场,在每个市场中,具有买方势力的企业同不具有买方势力的企业进行产量竞争。在模型中,设置“上游企业决定技术授权方式——上游企业决定中间产品价格——下游两企业进行产量竞争”的三阶段博弈时序,求解上游企业以固定收费制、特许权收费制及双重收费制三种技术授权形式进行排他性技术授权与非排他性技术授权的均衡解,并对均衡解进行了经济学分析。研究结论表明,在固定收费合同下,如果技术革新程度较低且具有买方势力的下游企业的买方势力较大,上游垄断企业会选择向具有买方势力的下游企业进行排他性技术授权。而如果技术革新程度较高或具有买方势力的下游企业的买方势力较小时,上游企业则会选择向两个下游企业同时进行技术授权。在特许权收费合同下,上游垄断企业同时向具有买方势力的下游企业和没有买方势力的下游企业进行技术授权会获得最大利润。在双重收费合同下,如果单位产出费能以补贴的形式存在,则上游企业会选择向没有买方势力的企业进行排他性技术授权。如果单位产出费补贴不可行,双重收费就转变为固定收费。三种合同相比,为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上游企业倾向于以双重收费制的形式对下游不具有买方势力的企业进行排他性技术授权。但此时上游企业收取的单位产出费为负,即以一种单位产出费补贴的形式帮助不具有买方势力的企业将具有买方势力的企业挤出下游市场,再通过固定收费攫取其接受技术授权后的所有新增利润。此时,产业链利润、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均达到最高水平。当单位产出补贴不被允许时,上游企业会选择同时向两个下游企业进行技术授权。但具体采取的收费方式取决于具有买方势力的企业的买方势力和技术的革新程度的大小。当技术革新程度较大或具有买方势力的下游企业的买方势力较小时,上游企业会选择双重收费制或固定收费制,产业链利润、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达到社会最优状态。而当具有买方势力的下游企业的买方势力较大并且技术革新程度较小时,上游垄断企业将选择特许权收费方式向下游两企业进行技术授权,产业链利润、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无法达到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