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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学者在以作品类型为标准,统计各类作品构成侵权判定的特征时,不同作品构成侵权的比率有明显不同,其中文字作品或文学作品构成侵权的比率要低于其他作品。这一特征表明作品的侵权判定与作品本身的特点相关,而文学作品之所以构成侵权的比率低,也正是其作品特点所决定。本文从“文学作品”这一著作权客体本身的特点出发,运用语言符号学的知识,连接著作权理论和文学作品的共通之处,将文学作品的特点和文学作品侵权判定的规则结合起来。在搜集整理60余个我国文学作品侵权判定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文学作品侵权判定的裁判思路的特点,运用语言符号学的理论论证合理性、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本文并非提出语言符号学的侵权判定方法,而是从语言符号学的视角解读当下司法实践中有关文学作品侵权判定规则并提出建议。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如下:第一章:“语言符号学解释进路的合理性”。本文以“文学作品”为研究对象,去解读法院判决内容是否符合作品特点、是否有利于作品创作。以“文学作品”为研究对象,整理分析文学作品侵权判定的规则的发展,研究的视角就必须从法学领域抽离出来,关注作品本身的特点。若以文学领域为视角,与法学理论知识的脱离度较高。既要遵循法学理论的基础框架,同时考虑到文学作品本身的特点,语言符号学便成了能让两个领域连接、产生沟通的平台。目前著作权领域已有不少学者运用语言符号学的内容去解释著作权法制度中的内容,给本文的研究提供诸多指导。在论证采取语言符号学视角解释文学作品侵权判定规则的合理性后,本文按照法院审理文学作品侵权判定的思路,(首先通过思想/表达二分法确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然后运用实质性相似标准进行实质性对比,最后看相似部分是否有法定抗辩理由)来层层构建文章的主体篇章框架,具体分三章详细展开:第二章:“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语言符号学解释”。本章最开始先构建语言符号学“能指/所指”与著作权“思想/表达”的联系。通过所指和能指的关系,去解释作品的表达和思想是相依相生,共存于整体,难以区分的特点。举例文学作品和学术作品,说明文字作品的类型不同,区分思想表达的难易程度也不同。文学作品语言具有隐喻性、象征性,在不同的情境下表达的意义又会不尽相同,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其思想与表达更难区分。司法实践为应对这一困境,只是将原告单独主张作品题材、主体、构思、框架、语言风格等侵权排除在外,但“思想”并非完全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也被作为实质性相似判定中的重要因素。其次,表达被分为“表现形式”和“表达内容”,表达不仅仅指符号的表达形式,表达的内容、意义或主题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第三章:“实质性相似的语言符号学解释”。本章首先通过整理案例,发现“抽象、过滤、对比”的判定标准在当前实践审判中的可适用性降低,并运用语言符号学的“系统论”分析了其中原因。“抽象、过滤、对比”采用部分与部分对比的方式,破坏了文学作品的整体性,简化了内容,忽略了作品的结构价值和整体价值。在此基础上,本文论证了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对比采用整体观感法的合理性,尤其是人物和情节的相似对比。同时,根据语言符号学的传递过程:说话人——符号——接收人,目前我国实质性相似对比并未在接收人即读者层面进行深入对比,应该细化不同作品的目标读者群体。另外,司法实践中有将伴随性文本纳入到实质性对比中的趋势,本文通过文本与文本的对话理论进行解释。第四章:“侵权抗辩规则的语言符号学解释”。当下文学作品的侵权抗辩规则承认作品互文性的传承与借鉴,司法判决中称之为“合理借鉴”。本文用互文性理论详细解释这一司法判定的合理性。我国目前并未有文学作品构成转化性合理使用的判决,但是从语言符号学的“层级理论”可以充分说明戏仿作品和同人小说等二次创作具有构成转化性使用的正当性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