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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侧重于从保护下级公务员的角度来研究公务员的抵抗权问题及其完善,主要是基于下级公务员是违法决定或者命令的受达者,往往也是最直接和最开始的受害者。论文第一章由两个典型的案例,引出公务员抵抗权这一问题。第二章对规定公务员抵抗权的内容进行了法条和法理方面的分析,这种分析涵盖了公务员抵抗权的历史渊源、政治理论基础和相关法理。第三章跳出法条的范畴,着重对抵抗权相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澄清。第四章分析了《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公务员有效行使抵抗权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介绍了现有的其他法律规定对其的弥补,并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实践,介绍了其他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制度规定和工作方法对于该条法律规定缺陷的弥补,并开创性地介绍了我国公务员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于平衡各方责任的重要性。第五章阐述了一些完善公务员抵抗权的措施。论文强调了依法治国以及改革公务员管理制度对于完善公务员抵抗权的重要性,但也认为,在短期内,难以有效实现上述“治本”措施的时候,可以先通过“治标”的方式,来解决当下存在着的一些问题,并为以后根本上完善抵抗权制度赢得时间。论文认为,我们绝不能因为现在是正在缓慢走向法治的时期,就忘了制定和实施“良法”或者“善良”决定或者命令的重要性。完善公务员的抵抗权制度,不仅对于保护下级公务员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促进法治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