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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共行政民营化改革在全球范围内兴起。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民营化的浪潮己经在世界范围内风起云涌,但鉴于体制变革的异常复杂性和传统观念的巨大历史惯性,公共行政民营化在中国的道路注定是漫长而曲折的。所幸的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学界和行政学界己经对民营化问题给予了持续的关注。相比之下,从法学尤其是从行政法学角度探讨民营化的研究成果却并不多见。基于此,本文在行政法学的视野下审视了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基本问题并尝试就中国公共行政民营化改革提出有益的见解。本文从对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概述出发,追溯了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背景,分析出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直接原因、经济原因和思想推动力,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内涵。通过对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两原则的研究,分析了两原则对公共行政民营化实施路径的规制,从而在行政法学的角度限制了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应用领域。通过对特许经营、合同外包、公私合营、行政委托、设立公务法人等方式的涵义、特征及实施范围的分析,提出了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实施方式。最后,在概括分析我国当前民营化实施现状的前提下,尝试性提出当前公共行政民营化行政法研究的主要课题,即加强和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规制;以政企分开为民营化的关键,建立独立、统一的监管委员会;强调被规制者的参与,保障民营化程序的公正;强化政府信用,“规制”规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