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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法律文化媒介作用的重要性不断凸显,法律文化问题的研究比重不断增强,法律文化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的发展进程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晰,伴随着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凸显,越来越多的学者都试图以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20世纪法律社会学中“法律与社会运动”的核心倡导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就明确的提出了法律文化这个核心概念,并对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的效用做出了深入的理论研究,较之以往的法律研究者不同,弗里德曼不是简单的对法律和文化单层面上进行研究,相反其对法律文化进行了较深层次的研究。就像弗里德曼曾今指出的一样“法律文化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深层属性,包括法律理念、法律生活的风格……”以及“每一个国家或社会都有自己的法律文化,并没有任何两个具有完全的相似性”。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对法律文化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就法律文化理论的详尽研究在弗里德曼的经典著作《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中得到了深刻的阐述,这一详尽研究对后来的法律文化研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主要是通过研究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理论并对其进行详细分析,着重对法律文化这一法理学问题进行论述,从而通过对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理论的反思,得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有益启示。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元素之一,在社会变革与法律革新之间扮演着中介变量的角色,由于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是以现代个人主义为基础建构起来的,本篇论文主要是通过对弗里德曼“法律文化”这一概念性问题及其法律文化理论的核心部分——自由社会个人选择理论进行的系统分析,进而探讨这种由个人选择决定的内容是否真正具有实践中的普适性。 本篇文章的论述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的: 导论部分,简要的介绍了文章写作的缘起,写作的目的及写作的意义所在,简单阐述了弗里德曼及其学术研究的主要方法,还有笔者文章写作的路径。 第一部分探讨了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理论产生的背景,主要通过理论和社会两个方面背景进行阐述。弗里德曼以法律文化的视角为出发点,阐述了法律发展与社会变化之间关系的研究方法,这种新的视角是研究法社会学发展的又一新力量。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以当代美国法律实践为蓝本,主要通过对美国法律文化现状的深入探析,为我们进一步了解其提出的法律文化理论提供了生动情境。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理论中“法律文化”这一核心概念进行分析,通过对于弗里德曼提出的“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的详细分析,理清了法律文化理论体系中的基本概念构成应有的内涵及其功能,在详细研究了“法律文化”概念之后,进而研究了其相对文化聚合体,最后对“法律文化”概念可能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第三部分是本文论述的核心重点,该部分是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理论的主要支柱,自由社会个人选择理论的建构是其法律文化理论核心中的核心。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论述:自由社会与个人的缘起,个人选择的表现样态,如何维持保障个人选择存在,多样元素对个人选择的影响及现代法律文化的特质。 第四部分是对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理论进行反思,通过反思总结出理论中值得借鉴的地方,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由于现代社会的自由观使得个人所拥有的自由选择权日益扩大,尽管这些自由会受到国家或其他权威制度的限制,但是人们自由选择的趋势势必加强,未来的中国也会走向选择的道路。但是由于美国社会过分的强调个人选择的重要性,使得西方中心主义从未减弱,弗里德曼的理论最还是没有离开西方中心主义,那么企图通过法律的权威解决和个人自由选择间的关系是不可能,法律文化理论的结果又将走向一条悖论之路。 本文的结语部分,总结了文章的观点,肯定了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理论对美国法社会学特别是法律文化理论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并对我国的法治化发展寄予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