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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制度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一种死刑特殊执行制度。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制度,适当地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对于限制死刑和减少实践中死刑的适用,具有重大作用。
在引言部分,对死缓制度的背景和现状做了简要的论述。论文的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死缓制度历史的阐述,进而提出死缓制度的概念、价值和功能。明清时期秋朝审中的监候制度是与现代中国死缓制度最为相似的制度,从文化层面上看为其产生、发展提供了制度渊源;死缓制度是我国首创,始于50年代镇压反革命时期。死缓制度不仅具有限制死刑适用的价值,还具有拓展死刑理论以及引导大众转变死刑观念的价值。死缓制度的功能包括静态功能和动态功能。第二部分是对死缓制度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死缓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是针对死缓制度的缺陷,分析学者们的观点,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对死缓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应该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甚至将死缓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经程序;对死缓在变更执行时如何界定“故意犯罪”以及故意犯罪与重大立功表现竞合时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应把“故意犯罪”分为严重、较重、较轻三个档次,当故意犯罪与重大立功竞合时根据故意犯罪的不同档次和重大立功的表现程度来量刑,等等。结语是对死缓制度的总结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