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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我们通常认为是一种非常救济程序,是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对刑事裁判的终结性的强调,导致法官和检察官非常不愿意推翻生效判决或者重新审查已经了结的案件,通常是可能发现了相当明显的错误,才会使他们这样做。因此,设置再审程序以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是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永恒目标是通过正当程序发现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但是,法律尤其是程序法,与人权的保障、人性的尊严以及人类社会的价值等问题密切关联,而不仅仅与真相问题相关。程序法不应被视为单纯的手段及形式,更应被视为目的而对待。程序合成是实体合成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实体合成。作为刑事程序之一的刑事再审程序,不仅仅是一种纠正错误裁判、还原客观真实的工具,其自身还具有更为丰富的内在价值。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曾对刑事再审问题作出过明确的规定。刑事再审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对于监督我国司法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实现诉讼目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该制度历来被认为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极为重要的一环。但另一方面,它带有很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对还原案件的“客观真实”过度强调,忽略了追求“法律真实”,对“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异同并未准确把握,同时也忽视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刑事判决的既判力,影响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中的权威形象,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功能的正常、有序地发挥,以及审判制度改革高效、公正的推进。本文以刑事再审制度为研究对象,从四大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一部分是关于刑事再审程序特征及功能,刑事再审程序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为提起程序主体的特定性、提起再审的机关特定及提起程序的理由特殊等;再审作为一项重要的纠错制度,还有特别的功能,主要是纠错功能、权利保障功能及实现司法公正功能。第二部分本文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阐述,目前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包括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启动程序存在严重的任意性、再审理由的规定模糊、再审申诉程序性规定缺失、再审预审机制缺失、审判权缺乏驳回公诉案件起诉权能、再审审理方式不科学七大方面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国外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文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启动程序、国外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四方面是关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包括明确再审制度的价值理念、完善再审程序启动、明确界定申请再审理由、建立刑事再审申请制度、设立预审程序,规制检察权与审判权的运行、建构检察权与审判权的抗衡机制、改进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对再审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立法确立变更起诉权,并细化相应规定、再审实行一审终审制。通过探讨,以期对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有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