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监会自2001年起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定,将是否发放现金股利和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作为上市公司取得股权再融资资格的必要条件。本文从我国半强制分红政策背景出发,着眼于该政策2006年指标量化后的实施效果分析。以A股主板2007-2013年有分红行为的全部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将其按照融资方式和融资约束条件的不同,分为配股与公开增发组、定向增发组和未融资组,按其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区分了民营与非民营。通过实证方法研究股权再融资前后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情况有何特点以及受哪些因素影响。进而分析了半强制分红政策量化措施的有效性。运用的具体方法有描述性统计、独立样本T检验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等。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半强制分红政策的量化措施并没有实现其政策初衷。受半强制分红政策约束的配股及公开增发的上市公司在再融资前后的股利支付水平没有显著差异,回归分析中是否配股及公开增发对股利支付水平的影响也并不显著。定向增发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已成为我国最主要的股权再融资形式,无论是融资前还是融资后,定向增发组和未融资组的股利支付水平都有显著差异。再融资前一年,定向增发行为与股利支付水平显著负相关。再融资当年,定向增发行为与股利支付水平相关性不明显。是否为民营企业并未对现金股利支付水平造成显著影响。 针对以上研究结果,本文提出监管部门应适当调整不同股权再融资渠道的资格门槛,健全股权再融资监管体系,同时改变分红监管策略,使得更多公司被纳入分红监管体系,考核指标也应更加客观合理。并从根本上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加强投资者的司法保护。最终实现将股利政策的制定权归还上市公司,归还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