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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劳动债权对破产财产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但在破产企业将其全部财产用于特定债务的担保时,劳动债权常常无法得到清偿。劳动债权能否优位于担保物权受偿以及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应否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问题,在破产法立法中倍受关注。在我国破产法修订过程中,破产法草案第一稿和第二稿对此确立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模式,由此引发较大争议。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着手写作的。本文写作目的旨在探索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债权在破产法中的定位,通过建构适当的制度以妥善解决劳动债权的清偿问题。对劳动债权在破产法中的定位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充分保护劳动债权人利益、担保物权人利益及破产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交易安全,推动破产法立法的进程,都具有积极意义。本文运用分析综合方法、比较方法、价值方法和理论与实证分析方法,对劳动债权在破产法中的立法定位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构想。笔者认为,劳动债权在破产法中的立法定位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劳动债权的定性,其二是劳动债权的受偿顺位。为加强对劳动债权的保护,我国破产立法应当确认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担保物权性质;破产法既要限制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中的实现程度,又要限制劳动债权的额度,建立劳动债权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利益平衡规则,以兼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信用交易安全的双重诉求;同时,笔者还认为,健全破产法外保护劳动债权的配套制度,形成破产法内外协同的劳动债权保护机制,才是解决劳动债权清偿问题的根本出路。本文第一章首先界定了劳动债权的概念,详尽分析了应当纳入和不应当纳入劳动债权范围的职工请求权的种类,确立了本文展开的逻辑起点;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破产法对劳动债权定位的特点及不足,对学界关于劳动债权的定性及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受偿顺位问题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分类,提出了劳动债权在我国未来破产法中应定性为法定担保物权且应当有限度地优位于担保物权受偿的基本观点;第三章试图找寻支持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第四章尝试提出了劳动债权在破产法中立法定位的制度构想。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探索,首次提出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权限额优位规则、劳动债权优先权客体的排序清偿规则和劳动债权优先权就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标的物价值有限度受偿规则。希望这些探索对我国破产法的修订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