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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市频繁发生“青年拒服兵役被处罚禁止升学”事件,引发了学界对服兵役义务与受教育权以及相关基本权利的关系的探讨。《兵役法》规定了限制拒服兵役者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体现出服兵役义务与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当公民不履行服兵役义务时,其受教育权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减损。2018年宪法修正案颁布以来,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逐步确立,任何限制基本权利的公权行为都要接受合宪性审查。因此,本文拟从青年拒服兵役事件切入,对限制拒服兵役者受教育权的条款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对以下问题作出回答:(1)服兵役义务与公民受教育权之间冲突的本质为何;(2)应选取何种规则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3)限制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款是否符合冲突解决规则;(4)如何完善拒服兵役者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旨得以实现。导论部分对文章选题进行简明扼要的介绍。首先,本文选题源于频发的“青年拒服兵役被限制受教育权”事件,该类事件体现了服兵役义务与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其次,该部分对拒服兵役者和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进行了廓清和辨析。最后,该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限制拒服兵役者受教育权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限制拒服兵役者受教育权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服兵役义务与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服兵役义务是国家在行使统治职能的过程中,为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民基本权利而设置的。受教育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受教育权作出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当存在界限。服兵役义务与公民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本质是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第二章,我国限制拒服兵役者受教育权的审查基准。服兵役义务与公民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在法律规范中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合宪性审查基准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进行审查的具体判断基准。比例原则作为合宪性审查的基准,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更加重视体系建构和抽象思维,不预设立场、不固执一端,更加符合我国的宪法规范与现实需求。第三章,我国限制拒服兵役者的受教育权不符合比例原则。首先,限制公民受教育权的手段不能直接促使服兵役义务目的的达成,不符合适当性原则。其次,适龄主体无法得到合适的教育既有损个人的发展也阻碍国家和社会的进步,限制公民受教育权不符合必要性原则。最后,在和平时期,国家安全的维护并不迫切地需要每个公民都必须履行兵役义务,限制公民受教育权所带来的损害与拒服兵役造成的损害相比是不均衡的,不符合狭义的比例原则。第四章,我国拒服兵役者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首先,限制拒服兵役者的财产权。我国宪法在承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前提下,授权法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财产权进行符合比例原则的限制。其次,限制拒服兵役者的迁徙自由。迁徙自由是一项复合型权利,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考虑,宪法允许对公民的出境自由权进行合乎比例原则的限制。最后,建立替代役制度。替代役制度从限制基本义务的视角提供了解决服兵役义务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冲突的方式。随着良知条款和和平权的提出,我国大陆应当在借鉴英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替代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