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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体制核心内容是行政立法权的配置问题,行政立法权的配置决定行政立法体制的类型。按行政立法权的来源,行政立法体制可分为职权立法体制、授权立法体制和准授权立法体制三种类型。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制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现行体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职权立法体制。行政法学界现行通说并没有准确反映现行体制的实质。现行体制及“行政立法—行政规范”二分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那个时代,政府权力强大,主导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而人大力量薄弱,组织、制度不健全,难以为社会快速提供高质量的规则,赋予行政机关以广泛立法权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这种体制的固有缺陷逐渐显现,具体表现在,职权立法体制下行政立法的正当性不足,缺乏有力制约,行政立法权限无法灵活配置。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立法体制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授权体制或准授权体制是各国(地区)普遍采用的行政立法体制。仅有法国采用职权体制,但法国采用职权体制有它特定的历史背景。而日本准授权体制与授权体制之间在理念上也并无差别。美国在强调授权的同时还强调行政立法的民众参与和司法审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改革我国的职权立法体制,取消各级行政机关的立法职权,确立授权立法体制。具体而言,我国的授权立法体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机关制定的所有对公民具有直接约束力的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法规性决定、命令,统称法规命令。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命令必须获得立法机关的授权,并且授权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范围。(2)行政机关制定的可以约束下属机关和公务员,但不能直接约束公民的规则统称行政规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职权制定行政规则。对行政规则,法院没有适用的义务,但应予尊重和参考。(3)任何公民有权参与行政立法过程。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命令时必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任何公民都有权发布意见。法规命令的草案拟定后,必须经过“预告和评论”程序。(4)所有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都须接受法院直接和间接的司法审查。公民认为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授权体制可为行政立法提供足够正当性,可对行政立法形成强有力制约,可根据需要灵活配置立法权限,因此确立授权体制具有必要性。而确立授权体制的可行性表现在:(1)循序渐进的方式可以减少改革阻力,可以为行政机关提供充足的时间来适应新的体制,也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改革中的问题,从而实现职权体制向授权体制的平稳过渡。(2)在授权体制下,行政机关通过及时申请立法授权制定法规命令或者根据需要自行制定行政规则,完全可以满足行政活动对规则的需要,避免规则短缺。(3)1982宪法实施以来,享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省级人大和较大的市人大的各方面建设稳步推进,组织和制度日趋完善,立法工作能力逐步强化,完全可以担负起宪法赋予的立法职责。而行政立法体制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体制,因此确立授权立法体制最终还是要落实在对宪法和法律的操作上。可以通过重新解读宪法,找到其中蕴含的对行政立法的授权要求,为授权立法体制奠定宪法上的基础。然后通过对立法法进行解释和修改,分两步取消行政机关的立法职权,最终完成确立授权立法体制的法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