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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是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诉讼法律生活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和行为模式的总和。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德主刑(法)辅”,亦即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治国思想主张不仅作为理论形态代代相传,更是成为中国古代历代政治家们治国理政的一项指导原则,在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实践中影响深远。时至今日,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仍在影响和制约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当今,中国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治国方略,本文基于此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考察。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没有永恒的制度,却存在着永恒的精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的提出,是站在时代的高度,对五千年灿烂的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的传承。
在中国历史上,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提出并践行过德法并用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同样,处于深刻社会变革中的中国,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法制建设成为政府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但同时也急需建立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因为,由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严重冲击和侵蚀了优秀传统道德,社会各领域及公众的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也是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的集中要求和体现。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在特定历史时代赋予了传统法文化德治思想新的内涵,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导,德治是重要补充。提倡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价值的肯定,也是社会个体实现个人价值与全面发展,促进国家稳定进步的客观需要,更是对当代治国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
本文在第一部分对传统法律文化与德法兼治的相关概念以及传统法律文化与德法兼治的关系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和阐释。第二部分考察了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兼治历史演进,并且对其在历史中的作用给予客观的评价。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兼治思想对法制现代化的启示,并提出了弘扬传统法律文化,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