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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是20世纪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主要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遵循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原则。土地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发展,但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其中一点就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到期后该怎么办?是否允许续期?如何续期?事实上,深圳、青岛等地已经出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需要续期的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使得这些问题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同类问题将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爆发,因此,有必要对此类问题进行探索研究。文章将通过对我国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的分析入手,追寻我国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的形成原因,在系统梳理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似的地上权制度,找出目前我国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框架下存在的问题,进而探索解决方案。文章拟针对我国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制度内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展开研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的归属;(2)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3)续期年限为多久;(4)续期次数是否受到限制;(5)续期采取何种方式。对于续期,从不同的角度考虑会有不同的结果,文章将尝试结合法律学、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的不同视角,主要从公共管理的视角来分析研究相关问题。区别于传统的公共行政,现代公共管理在关注公共利益的同时更注重社会公平、旨在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由此出发,我认为在完善我国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1)保障民主民生,稳定社会和谐;(2)资源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3)成本有效控制,便于双方操作。同时,对于续期制度的完善,个人有下列建议:(1)明确基本权利,房屋归属业主;(2)土地国家所有,业主低价续期;(3)评估房屋安全,限制续期年限;(4)结合发展规划,限定续期次数;(5)搭建网络平台,自主申请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