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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标法》建立的“商标注册制度”规定: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必考虑是否使用或者是否打算使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一系列情势变化,我国《商标法》相应地进行了四次修改,使之逐渐向着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相关联的商标注册制度演进。最经典的标志是2019年《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商标法》与社会情势发展仍然存在着一定距离,在商标领域仍然时常发生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恶意囤积以及商标恶意挟持等弊端。针对这种现象,选择“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完善研究”作为博士毕业论文选题,专题就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相连接所涉及到的论题进行研究。本文基本观点是将世界各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划分为五类:1、单纯使用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即:仅由使用产生商标权,注册不产生商标法上权利的商标注册制度;2、单纯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即:仅由注册产生商标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产生商标法上权利的商标注册制度;3、使用与注册并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即:使用与注册均可产生商标权,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注册制度;4、基于使用的注册制,即:商标“使用+注册”产生商标权,使用是核准注册的必要条件的商标注册制度;5、使用产生权益而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即:注册产生商标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产生商标法保护的权益但不是商标权的商标注册制度。以上不同类型的商标注册制度可简称为“注册制”。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属于“使用产生权益而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在商标权取得上,此模式下的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呈现松散关系,因此,建议在商标注册阶段,将商标使用(包括商标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以提高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紧密度,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设计为“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有五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知识进行探讨。首先分析商标注册的基础理论。商标注册作为一种官方程序,表现为程序性、法定性、行政性、单方性等特征。从商标注册的属性上,因商标注册的效用不同,可将商标注册划分为授权性、设权性及混合性。其次,分析商标注册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必要构成要素与选择构成要素。作为制度的产品,商标注册制度具有保障交易安全、节约经济资源、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这些功能使得商标法立法宗旨得以实现。随后,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历史轨迹进行总结。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背景表明,商标从自由使用发展到了登记注册,商标制度的产生之时催生了商标注册制度。选取了法国、英国、美国、德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发展予以分析。各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发展推动了商标国际化保护,也导致商标注册的国际化。最后,根据商标权归属的方式不同,将商标注册制度重新归纳为以下五类:一是单纯使用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二是单纯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三是使用与注册并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四是基于使用的注册制;五是使用产生权益而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第二章对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之制度基础进行分析。包括从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理学角度论证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正当性。增加使用要求,有使用才能获得完整商标权,符合洛克的劳动学理论。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促进商标的使用,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符合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将商标使用因素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不仅不会妨碍市场经营者正常申请注册商标,并且还能够在注册阶段阻止恶意注册行为。增加使用要求,能够实现商标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商标流向于有使用需求的人群,实现了公平的价值目标。通过制度设计,还可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效平衡。将使用要求作为注册的条件,推动了商标的使用,促进商标使用产生商誉。第三章对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结构及其利弊进行分析。首先分析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商标注册制度起源于清末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发展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解放区时期,新中国时期。我国现行《商标法》历经四次修改,逐渐提高了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关联度。随之,分析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构成,包括注册商标所需的商标构成实质性要件与程序性要件。从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积极效果来看,其展现了商标注册程序设计有利于快速注册;采用全面审查原则有利于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对部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保护有利于防止他人恶意抢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设计有利于防止商标囤积。从总体上看,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弊端导致了商标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挟持三大现象。上述问题的根源主要来自于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缺乏紧密联系,及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采取非全面保护。第四章对国外的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的关联性。选取四种注册制的代表国家或地区,即美国、欧盟、德国、日本为考察对象。经研究得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时,须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或声明,否则,不准予注册;欧盟是注册产生商标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产生商标法上的权利,商标使用对商标注册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德国是注册与使用均产生商标权;日本是商标注册产生商标权,但商标使用产生的某些权益会受商标法保护。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对商标使用、商标注册及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关系进行比较分析。经比较分析得出:基于使用的注册制国家,使用行为仍占着一席之地,没有使用就没有所谓的商标权,此种注册制,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有着紧密的关系。其他三类商标注册制度中的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无紧密联系。域外考察对完善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启示:认为我国设计“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成为最佳完善路径选择。第五章提出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举措,将其设计为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具体的设计包括对商标注册申请冲突解决原则、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商标注册之补正程序的设计,并作了相应的法律安排。这些条文的设计立足于提高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的紧密度,加强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保护。相较于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完善后的商标注册制度承继了前者的正面效应,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恶意抢注、遏制商标囤积与阻止商标挟持行为,整体上提高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