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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上由于直接业务承保利润普遍下降,甚至亏损,保险资金运用逐步成为保险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资金运用始于1984年国务院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此时的保险资金运用处于非良性发展阶段,直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才使保险资金运用逐步走上正轨。我国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无异议且达成共识,但现行法规对此仍实行严格的管理,200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的背景下,《保险法》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也必然侧重于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环境改变是研究商业保险资金运用的逻辑起点。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直接承保业务利润的下降以及保险经营思路的转变,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不能适应保险业发展要求的弊端日益凸现,使保险公司不能有效地吸收风险、管理风险,并从中获得收益,而只能被动地回避风险,其结果是形成严重的风险累计循环效应。2004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首次获准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根据《办法》的规定,我国允许保险机构投资者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直接投资股市,参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时,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比例,按照成本价计算,最高不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规模的5%。2005年2月15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