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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协定报复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后的法律救济手段,通过更有力度的贸易制裁促使被报复方遵守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裁决和建议,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跨协定报复措施会受到当事国经济实力差异、报复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报复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关于该类措施的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导致该类措施的实际运用面临诸多困境。故文章提出跨协定报复措施尚存在若干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其中,实体性问题包括报复范围和报复水平两方面,程序性问题包括报复授权和报复终止两方面,文章结合已有的三起涉及跨协定报复措施的案例以及DSU相关条款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分别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从而促进跨协定报复措施的完善和发展,使得该类措施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跨协定报复措施的定义、特征、缘起、种类及影响因素进行概述。第二部分从报复范围和报复水平两方而论述了跨协定报复措施的实体性问题,通过结合DSU22.3.(c)和美国——博彩案以及DSU第22.4条和美国——陆地棉花案进行具体分析,并分别提出设立反向报复机制和增加追溯救济条款的建议。第三部分从报复授权和报复终止两方面论述跨协定报复措施的程序性问题,通过结合DSU22.3.(c)项和(d)项、欧共体——香蕉案Ⅲ以及DSU第22.8条和第21.5条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采取强制性赔偿措施和相关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第四部分论述了跨协定报复措施的相容性问题、跨协定报复种类的选择问题和实施效率问题。最后,文章对上述分析和研究做出总结,并提出对跨协定报复措施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