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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腐败是我国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党和政府从建国至今,颁布了大量的条例、法令、法规来治理腐败,但腐败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遏制,目前我国反腐败政策受到诸多质疑。本文从苏州地区反腐败斗争的现状出发,界定腐败及反腐败政策内涵,从腐败的具体数据和具体案例来分析,指出腐败问题与苏州地区执行的国家反腐败政策及制订的地区反腐败政策息息相关。苏州地区反腐败政策是国家反腐败政策的缩影,并具有地方的特点。目前苏州地区的反腐败政策主要缺陷有两个方面:从内容上看,主要缺陷是惩罚性政策失之严肃,在严密法网、依法惩戒方面力度不够;预防性政策失之笼统,可操作性差,制度仅有要求、规定,但没有监督体系和评估指标,反腐败政策的实效难以保证和体现。从反腐败政策的过程来看,没有根据科学的决策模式来制订政策,条线块块各自为政,欠缺科学的配套措施,导致反腐败政策的系统性衔接不够,影响政策的执行。公共政策的制订受政治背景、经济发展、历史传统、地域文化等众多因素的影响。目前苏州地区反腐败政策存在以上缺陷的主要原因:一是从宏观角度来说,传统权力文化的影响和民主政治的不完善,导致反腐败政策有效性受到遏制。二是从政策系统的角度来看,反腐败政策具有依附性和滞后性特点。党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不是对司法工作的直接决定和干预。反腐败政策应具有相对独立性,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取决于党的工作的布置及新领导的态度。同时,社会的转型使我国的反腐败政策前瞻性不够,发现问题和制订政策总是比腐败分子慢一步。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该根据反腐败政策的公共政策属性及其决策理论,结合苏州地区反腐败工作实际,对反腐败政策的总体决策体系提出改进建议,使反腐败政策更加科学。具体是:完善信息系统,增加腐败被发现机会;重视咨询系统,反腐败政策要有科学前提;清理决策系统,找到诚实可信的政策代理人;理顺执行系统,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强化监控系统,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根据地区反腐倡廉进展的差异,文章建议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允许一部分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比如苏州地区)更超前地进行制度创新和建设,发展“反腐败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