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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制度属于物权保护的制度范畴,其所体现的主要价值是给予物权人最直接的自力救济的手段。其主要意义在于保持物权的完美状态,从而有利于加强对物权的保护,并显示出了物权保护在法律上的效力。目前,尽管有关物权请求权的理论正日趋成熟,但学界对其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各国立法在对物权的效力或者物权的保护进行规定时都会涉及物权请求权,但其规定各有差异。在德国法上,物权请求权规定在所有权制度中,实际上是作为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方法来加以规定的;而在我国台湾地区,物权请求权则是作为物权的效力或权能而得以规定。目前,虽然我国《物权法》在第三章对物权请求权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明确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因此,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理论上颇有争议,也造成了法律实践中的困惑。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物权请求权理论和制度构建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物权请求权之界定。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物权请求权的历史渊源,论证了物权请求权是从诉讼权利转变而来;其次,该部分探讨了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并充分阐释了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和具体形态。第二部分是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理论争议。该部分首先对诉讼时效的演进过程和适用基础进行了深入分析:其次,该部分探讨了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方面的理论争议,并对这些争议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是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立法分析。该部分首先对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与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有关的条款进行了分析;其次,该部分对域外立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考察,特别是对法国、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研究。第四部分是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构想。该部分首先通过对前文的论证进行分析,认为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唯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有适用的可能;其次,该部分对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存在的疑问及其适用的例外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