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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冲突规则通过设置“单一连接点”的方式使某一法律关系落实到具体法域,遵循“合适法域的法律即为合适的法律”这一规则,法官对所采准据法的内容及适用结果往往采取中立态度。这种“盲眼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且妨碍公正、合理判决结果的形成。本文通过对20世纪末美国“结果选择理论”的分析,揭示出“冲突正义”指导下的法律适用规则在解决当前错综复杂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弊端,进而引出对“实质正义”的研究。较之于传统冲突法规则,“实质正义”将对法律选择的考量范围延伸至适用准据法后的结果并且认为“能够导致公正、合理结果的法律才是合适的法律”它更注重于法律适用后的影响,并且以这种影响为导向追求真正“合适”的结果。在当今国际产品流通频繁,案件情况愈加复杂的情势下,“实质正义”理念指导下的冲突法规则价值凸显。结合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上,应当适当增加连接点数量,具化相关概念,同时建议引入“保护弱者利益原则”,为法律选择提供更多的余地。在实践层面,法官应当摆脱对传统审判中法律选择路径的依赖,适当发挥自由裁量权并且加强对政策利益的考量。